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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司法中海事强制令反禁诉问题研究
李天生;在涉外司法中,域外禁诉令和平行仲裁程序的频繁运用,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和程序秩序构成现实挑战。当前,我国海事领域反禁诉与反仲裁实践主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但在制度基础、要件解释与边界控制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之机加以明确和完善。海事强制令应具有行为保全法律性质,并作为特别法与一般法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共同构成反禁诉与反仲裁的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上,海事强制令用于反禁诉与反仲裁时,应引入功能主义解释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的三个要件进行重释,并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强调其受程序理性约束,在涉外仲裁语境中强化对仲裁协议的实质审查,并通过增设听证机制与程序性损害救济完善程序保障,以实现在维护司法主权与保持制度克制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