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绍坤;王耕;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本应成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机制,却因部分地方政府违反竞争中立原则,导致民营企业在准入—运营—退出全周期面临结构性差别对待。在准入环节,民营企业面临市场准入的显性壁垒与资质审查的隐性筛选;在运营环节,民营企业面临数据获取范围与质量的差异化供给、财政支持资源的选择性忽视、指导定价下的权益减损等问题;在退出环节,民营企业不仅须承担不对等的义务和责任,还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为系统性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构建覆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过程的公平保障机制。在准入环节,应确立能力优先和竞争主导的混合授权模式,仅在安全与利用优先的特殊情形下例外适用直接行政授权;在运营环节,应贯彻实质平等理念,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推动数据获取公平化、财政支持平等化、收益分配合理化;在退出环节,应统一后合同义务与责任标准,并构建基于双阶理论的分类救济体系。
2026年01期 v.57;No.243 114-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6K] [下载次数:3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饶传平;洪民杰;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中,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对盘活企业资产价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但面临法律属性模糊、实现机制缺失等制度性障碍。数据虽然是无形的客观存在,但是可以作为特殊客体纳入法律上“物”的范畴。通过技术手段,数据能够实现特定化、可转让并具有独立性,满足动产质押中对标的物适格性的核心要求。针对数据资产流动性、时效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传统静态质押模式会阻碍数据价值释放,可借鉴存货动态质押制度经验,设计动态质押+第三方专业监管的模式,由第三方作为监管方实现对质押数据的非移转占有式控制,在维持数据价值前提下允许数据持续流通与商业化应用。在厘清质权人、出质人和监管方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为补充的风险分配机制,辅以质权人派驻监管等风控手段,使该制度在保障担保权益安全性的同时,有效调和数据经营能力与担保效力的内在冲突,为数据要素市场融资制度提供兼具法理基础与实践可行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2026年01期 v.57;No.243 124-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6K] [下载次数:10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熊波;
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安全能够确保公众正常社会交流和信息有序获取。在刑事司法规范和实践中,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所涉社会安全感、信息安全感、公民身心健康等法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抽象化特征,这类法益被视为独立的网络信息传播安全法益类型或纳入传统法益范畴予以保护。因为存在多重理论的必要性基础缺失、主观构造的不可测性和无法消除性、刑法保护手段非必要性等问题,独立性法益保护现状并不具有合理性。刑法应当塑造依附性保护理念,基于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社会行动转化结果的传播阶段变化,将网络信息传播安全的主观构造仅作为行为对象,并依附国家和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个体安全等法益予以具体保护。
2026年01期 v.57;No.243 134-1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6K] [下载次数:16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